➤在農、林、 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畜牧工作: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奶、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2.農糧工作:
經營花卉、蔬菜、果樹、雜糧、特種作物、種苗、食用蕈菇、種苗、水稻育苗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並符合下列相關條件

※設施農業:指利用溫室、網室等設施,改善作物之生長條件,包括光照、溫度、水分、一氧化碳、氧氣、土壤介質等,提供最適宜之生長環境,以達經濟生產之目的。
3.養殖漁業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4.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B. 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2)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5.禽畜糞堆肥工作: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6.養殖漁業: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業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所載之負責人,且完成當年度獲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者。
➤可聘僱外國人人數
(1)雇主為自然人或農民團體,規模在10人以下核配比率為50%,但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2)雇主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規模在10人以上)或為事業單位(含法人及非法人資格),核配比率為35%(申請當月的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35%),可透過繳納就業安定費的方式提高核配比率至40%。
➤:年滿16歲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