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同一戶籍之家戶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
| 累積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 數 |
累積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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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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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 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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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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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 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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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4歲未滿5歲 |
2 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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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5歲未滿6歲 |
1 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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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 點 |
註1:每戶限聘1名外國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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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額 |
新台幣1億元以上 |
任職總經理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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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億元以上 |
任職各部門主管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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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度營業額 |
新台幣5億元以上 |
任職總經理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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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0億元以上 |
任職各部門主管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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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台幣300萬元以上 / 月薪新台幣25萬元以上 |
任職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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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 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 |
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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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或有成功上市實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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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或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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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資格:
一、年滿20歲以上。
二、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