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者,需檢附規定文件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取得回臺投資案認定函,並向工廠所在地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及取得求才證明書,同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下稱雇聘辦法證明書)後,即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2.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案認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1.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經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者,應於經濟部核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之1年內,1次向勞動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不得分次申請。
2.考量回臺投資案有新設立廠場與擴廠等類型,並未強制規定需新設勞工保險證號,但所屬工廠經認定達二個級別以上者,仍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