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之外國人,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 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 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 46 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外國人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
(二)外國人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 6個月以上。
(三)外國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適用。已離境外國人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外國人,限由曾聘僱該名3外國人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 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 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 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等。
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依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及第 59 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外國人轉換雇主相同。
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以上者、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1 萬元以上、 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 2.6 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
(一)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即海洋漁撈工作、製 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 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屠宰工作,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另經常性薪資達 3.5 萬元以上者,免技術條件。
(二)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即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應具備:1.通過我國語文能力認證(含(1) 華語文聽力或口語「基礎級」以上、或閩南語測驗聽力及口語「基礎級」以上,或(2) 參加華語文能力訓練達 36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3)雇主完成中階技術人 力之口語表達自評表),及 2.完成 20 小時教育訓練課程 (繼續教育、補充訓練、或經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 資訊整合平台完成訓練之課程)。另機構看護工作經常性薪資達每月 3.1 萬元以上者、家庭看護工作總薪資達每月 2.6 萬元以上者,免除上述技術條件。
(一)中階海洋漁撈工作、中階製造工作、中階營造工作、中階屠宰工作、中階外展農務工作、中階農業工作(含農糧、 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在臺年資符合6年以上且符合技術條件的資深優秀外國人,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 萬 3,000 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 50 萬元以上,僱用薪資待遇再提高至產業類月薪3.5萬元以上可以免附外國人技術條件證明。但僑外生首次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 萬以上,第 2 次申請聘僱時,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 3 萬 3,000 元以上
(二)中階機構看護工作:在臺年資符合6年以上且符合技術條件的資深優秀外國人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2 萬 9,000 元以上,僱用薪資待遇再提高至3萬1,000 元以上可以免附外國人技術條件證明。
(三)中階家庭看護工作:在臺年資符合6年以上且具備語言溝通能力及接受20小時補充訓練,每月總薪資達新臺幣24,000元,每月總薪資達 2 萬 6,000 元以上可以免附外國人技術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