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來申請聘僱外國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
1.被看護者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國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均符合聘僱外國家庭看護資格並曾申獲聘僱許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僅適用於申請重新招募案件,故無放寬雇主資格之疑義。
家庭類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家庭類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雇主新住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