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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問題與回答
FAQ
問題與回答
常見問題 產業外國人 家庭看護、幫傭 相關問題-外國人留才久用方案 相關問題-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常見問題
Q
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

家庭類外國人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國人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Q
就業安定費用計算方式
A

Q
外國人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雇主是否仍須繳交就業安定費、健保費及負責安置?
A

依據勞動部說明,外國人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若在等待期間,有要求外國人工作,也要給付薪資。如經勞動部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才無須繳納該外國人的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並不得要外國人工作。

部分外國人在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因家庭因素不便繼續留置外國人或供其膳宿,外國人又無處可去時,雇主常會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安置外國人,此時,因轉換尚未完成、聘僱許可也尚未廢止,因此這段期間雇主仍有提供外國人膳宿之責,如委任仲介代為管理或安置膳宿時,因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協定。

不過,若是被看護者不幸死亡,雇主原持有之聘僱許可會先被勞動部廢止失效,之後才辦理雇主轉換事宜,這段期間常衍生雇主仍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疑慮,如繼續在雇主家人協助家務、烹煮餐點或清掃等,在此特別提醒雇主,當被看護者死亡、聘僱許可被廢止到外國人轉換新雇主期間,應避免讓外國人工作,外國人在原雇主家僅能處理本身相關日常生活事務,但不論是繼續住在原雇主家中或委由仲介安置照顧,雇主亦仍需負擔外國人的膳宿費用至其返國或是完成轉換雇主為止。

Q
外國人返鄉探親期間已逾健康檢查時間,如何補辦理?
A

外國人返鄉前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等到該外國人回台灣之日起7日內補辦理健康檢查,並於醫院核發報告日起 15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及影印該外國人護照上之出境日期及入境日期送衛生局報備。

Q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該怎麼辦?
A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以下情況:

1.「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

2.「失去聯繫」: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法聯繫外國人。

(2)接獲外國人聯繫,但無法確知係外國人本人所為。

(3)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

(4)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經查認並非屬實。

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雇主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外國人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同時副知勞動部。

Q
外國人薪資所得如何扣繳?
A

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Q
雇主同意外國人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

雇主依規定同意外國人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
每月總薪資之定義為何?
A

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 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 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Q
外國人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Q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國人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

雇主提供給外國人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外國人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外國人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